海口:销售与燃放烟花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28 13:02:00

  海口:销售与燃放烟花有关规定

 

  昨天上午,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修改。

 

据了解,修改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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