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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在重大节日中逐步成为重要的庆典活动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燃放,09年初,公安部和国家技术标注化委员会组织烟花行业专家和国内的大型烟花企业共同起草了新的烟花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的定义、等级划分、技术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标准的条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4 烟花爆竹 礼花弹
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 20208 烟花爆竹 礼花弹发射炮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型焰火燃放 Fireworks show
在指定场地和规定时间,有组织的、经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燃放一定数量的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烟花爆竹产品的作业。
3.2
燃放作业 Operation
从事与燃放有关的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3.3
点火设备 Firing equipment
利用电流控制点火的设备。
3.4
电点火头 Electrical match
由脚线、桥丝、滴状点火药、保护漆和短路套组成的点火元件。
3.5
覆盖半径 Explosion radius
单个烟花产品爆炸后的最大覆盖面的半径。
3.6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从燃放点边缘到观众、建筑物、重要场所等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7
内部距离 Inside distance
产品或产品组之间的最小距离。
4 等级划分及规格要求
4.1 等级划分
按照所燃放礼花弹及组合烟花的规格和数量将大型焰火燃放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
表1 大型焰火燃放等级划分表 单位:发
等级 |
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Ⅰ |
礼花弹10号≥1 |
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总数>5000 |
Ⅱ |
礼花弹8号≥1 |
3号至8号礼花弹总数≤5000 |
Ⅲ |
礼花弹6号≥1 |
3号至6号礼花弹总数≤4000 |
Ⅳ |
礼花弹4号≥1 |
3号至4号礼花弹总数≤3000 |
Ⅴ |
不含礼花弹的其他烟花,组合烟花≥5000 | |
备注:以上条件以外的其它烟花不作限制。 |
4.2 规格要求
4.2.1 Ⅰ级12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10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3%,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10%;Ⅱ级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5%;Ⅲ级6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20%。
4.2.2 舞台(非封闭)焰火燃放仅能燃放无烟舞台架子烟花(含瀑布)、舞台喷花(含花束、喷花)、舞台旋转(有轴)烟花、烟雾类、单发彗星。
4.2.3 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的升空高度、旋转范围及跌落物应满足安全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5.2 人员
5.2.1 Ⅰ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Ⅱ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Ⅲ、Ⅳ、Ⅴ级焰火燃放必须有一名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5.2.2 焰火燃放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
5.2.3 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装填、点火、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燃放作业证。
5.2.4 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孕妇及老弱病残者从事燃放作业。
5.3 场地
5.3.1 应有满足相应等级的场地,且必须坚实、平整,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5.3.2 燃放场地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安全距离 单位:米
安全距离 |
产品种类及规格 | ||||||||||
≥12号 礼花弹 |
10号礼花弹 |
8号礼花弹 |
7号礼花弹 |
6号礼花弹 |
5号礼花弹 |
4号礼花弹 |
3号礼花弹和吐珠类 |
组合烟花和吐珠类(单筒内径≤50.8mm) |
架子烟花 |
舞台焰火 | |
观众 |
≥300 |
≥280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100 |
≥50 |
≥30 |
|
建筑物 |
≥160 |
≥140 |
≥130 |
≥110 |
≥100 |
≥80 |
≥60 |
≥45 |
≥35 |
|
|
重要场所 |
≥600 |
≥560 |
≥440 |
≥400 |
≥360 |
≥300 |
≥240 |
≥200 |
≥100 |
≥60 |
≥100 |
注: 1、本表中的安全距离仅指在地面和水面上燃放的安全距离。2、本表中的建筑物系指无人、无易燃、易爆物的建筑物。3、本表中的重要场所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 |
5.3.3 内部距离:7号及8号发射筒间距应≥0.2m,10号及10号以上发射筒间距应≥0.5m,组合烟花间距应≥0.2m;10号以下礼花弹发射筒组间距应≥1.0m,10号以上礼花弹发射筒组间距应≥1.5m,组合烟花组间距应≥0.5m;同时升空的组合烟花组间距应≥10.0m。
5.3.4 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须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
5.4 舞台焰火燃放要求
5.4.1 不得在全封闭场地燃放;
5.4.2 安装必须牢固;
5.4.3 单发彗星(吐珠)、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其他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2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
5.4.4 所有产品之间不得用引火线连接,必须用电点火头引燃,严禁手工点火。